法律分析:一、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报销)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0万元医疗费用报销)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报销)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