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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离职的影响

2024-07-13 来源:赴品旅游

非正常离职是指劳动者未履行解除手续擅自离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非正常离职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法律分析

非正常离职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非正常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非正常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业将有权停止继续缴纳自离职工的社保及公积金)。

拓展延伸

非正常离职:法律后果及影响

非正常离职可能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及影响。首先,雇主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如起诉离职员工追求赔偿或索赔。这可能涉及合同违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问题。其次,离职员工可能失去一些法律保护,如失业保险、劳动法保护等。此外,离职原因和方式可能会对员工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其未来就业机会。还可能面临行业内的社交排斥和职业发展受限。总之,非正常离职的法律后果及影响是多方面的,可能对离职员工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和困扰。

结语

非正常离职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及影响。不仅雇主可采取法律行动追求赔偿,离职员工也可能失去法律保护。离职原因和方式还可能影响声誉、就业机会,甚至受到社交排斥和职业发展受限。因此,对于离职员工而言,非正常离职的法律后果及影响是长期的负面困扰。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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