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结婚证、离婚证和管理中心统一格式的未婚声明);
3、委托银行一类还款账户原件;
4、首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30%,第二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40%的首付款发票原件;
5、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署的《贷款担保与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诚信承诺书》原件2份;
6、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授权由受委托银行提供);
7、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8、如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异地缴存证明;
9、因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特殊原因需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