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大会制度
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借贷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签署相应聘书。
4、执行并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5、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6、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本社成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4、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5、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6、理事长因故不能依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职权时,召集和主持临时成员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长。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议事制度
1、本社按照“成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2、成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或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3、理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4、执行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并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成员大会表决解决;
5、根据全社成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分工联系成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成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2、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4、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5、承担本社的亏损和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盈余分配制度
合作社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丰补歉。
3、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4、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档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入股资金清册等资料;
②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③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工作决议;④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⑤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⑥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进行科学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
⑦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财会人员职责
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
1、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2、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3、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4、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
5、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账簿,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2、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3、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4、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5、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名负其责,相互制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由成员推选3人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它民法典的执行情况,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二、收入管理范围:社员会费、社员股金、利润收入、接受的捐赠款物、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其他收入。
三、收入管理规定:
1、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
3、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四、支出管理制度
1、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
2、合作社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决定。
3、合作社开支范围:日常办公费;经营性支出;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聘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五、合作社每季公布一次账目,重大事项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口蹄疫、羊痘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详细载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动物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牲畜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山羊出售或迁移,提前3天向姜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自宰自食时,在屠宰前向姜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姜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姜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66。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6)。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1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1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1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1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1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牲畜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牲畜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牲畜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牲畜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养殖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牲畜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肉羊2年,种羊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