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的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上级建设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的工作措施;
(二)审议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或以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全局依法行政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年度考核结果及优秀单位表彰奖励等;
(四)审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局本级行政执法责任书;
(五)审议重大行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听取和审议重大行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七)决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决策形式:以召开局班子会议为主,必要时广泛听1
取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局班子会议不定期举行。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个工作日前决定开会具体时间、明确会议组成人员;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会议组成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稿等材料,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