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和中、省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或各类培训机构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委托或者授权,举办的允许干部参加的收费培训。
第四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需由本人填写市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审批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五条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时,要严格执行审批的有关事项,培训中如遇项目、时间、费用等情况变化,需重新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提升的,在培训结束后,需携带市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审批表,到组织人事部门申请更改学历。
第七条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各类EMBA、后EMBA、总裁研修班、高级领导人才研修班等高收费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九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工作日时间参加有关社会化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条严禁各种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高等学校举办允许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或委托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干部、各高等学校和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