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便可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 :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 购房合同 、协议;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 退休 的,提供 退休证 明; 5、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提供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 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 就业证明 ;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 工资 收入证明和住房 租赁合同 ;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