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建立管理制度。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岗位。公益岗位设置要遵循“按需设岗、适度开发、人岗相适、一人一岗"的原则,在做好贫困劳动力、乡村公益事务需求调查摸底基础上,旗县人社、林草、扶贫部门提出公益岗位开发计划,报旗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苏木乡镇政府根据旗县下达的计划,组织嘎查村开发具体公益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