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店购买的手机不能退换,网店购买的手机可以在收到商品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定制、易腐、数字化商品和报纸期刊外,其他商品可以执行七天退换。退货商品应保持完好,经营者应在七日内返还货款。若商品可以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可再次销售,否则应标注实际情况。
法律分析
一、手机店买的手机能不能退换?
网店买的手机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实体店买的不可以。手机实体店买手机一般是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实体店正规品牌包装只要确定所要的手机品牌及型号。一旦拆封就达成交易。当然现场是需要经过开机测试的。没有问题就表示交易完成。手机/平板电脑自售出之日起第八日至第十五日内,出现了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当消费者选择换货时,务必提供相关三包凭证才可办理,并由维修站开据检测单,联系经销商处进行换机业务。
二、哪些商品不能执行七天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一方面,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
结语
购买手机时,网店购买的手机可以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而实体店购买的手机则不可退换。实体店购买手机时需注意,只要拆封即视为达成交易,但在第8天至第15天内出现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若选择换货,需提供相关三包凭证,并由维修站出具检测单,联系经销商办理换机业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制商品、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外,其他商品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在7日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商品退回时应保持完好,若能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商品可再次销售,否则应标注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