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抢救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营养费:50元/天(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4、护理费:154.93元/天;
5、误工费:从受伤日计算至抢救去世之日;
6、死亡赔偿金:39442元×20年×100%=788840元(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