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