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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篇8

2024-07-18 来源:赴品旅游

  申 请 人:

  被申 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终止《xx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责令被申请人现状返还留置的房产;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返工不合格工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73529.82元(以最后鉴定数额为准);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延期交付违约金4020xx元(自x年6月2日起至20xx年4月2日止);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工程质量鉴定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等。

  事实和理由:

  x年8月12日,申请人为装修位于xx市小区一栋别墅(面积为640m2),向三家装饰公司进行定向招标,因被申请人证照齐全,具备施工资质,且工程设计符合申请人意愿,竞标价与标底相近,最终中标。被申请人提出,该装修工程采取包设计、包材料、包工的三包方式,工程总价款为664000元,签约时申请人主动增加6000元为不可预见费,正式签约的价格为670000元整,工期为100天,从x年9月20日起至x年12月31日止,违约责任为被申请人每延误一日交工,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x年9月27日、9月28日分两次向被申请人共支付了268000元,被申请人开始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的领工、设计及施工人员全是临时组合的,工人现用现找,设计尺寸连连出错,采购材料全拿回扣,施工材料劣质低档,工地管理一片混乱,装修质量屡出问题。申请人几次决定让被申请人退场,但被申请人经理郑举东一再表示会加强管理,充实力量,保证质量及工期。申请人考虑工程已经铺开,解除合同会造成很大损失,故勉强同意其整顿、整改。但未到二期工程款付款时间,被申请人提出工程款用完,不提前付款可能会导致停工,无奈,申请人于x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268000元,但付款后,工地设计、领工、材料员陆续走掉,工程进入无序状态,以至于现场连施工图纸都找不到,工程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被申请人经理郑举东也借故回广东不露面,新派一个姓林的领工,工程干干停停,工地最少时只有两人干活,虽经多次交涉,被申请人只做空头保证,工地局面没有任何改观,一直持续到x年1月24日工程队停工,室内装修也只完成了三分之二,且大部分装修不合格,主要体现为墙纸开边发霉,墙面凹凸不平,阳台屋顶漏水,油漆全部作废。在申请人的再三催促下,被申请人经理郑举东才返回,又提出只要付了尾款,保证达到申请人满意,如工程款不足,自己掏腰包也要做好。当时工期已拖延二个多月,为了工程尽快整改及完工,申请人只得于x年2月1日支付了全部尾款134000元。第二天工地虽恢复施工,但工地仍无设计人员,也无领工指导,施工仍在无序中进行。绿化项目换了两个工程队都未做完就撤了,围墙工程申请人只好自己外包了,预算中的电照、卫生间配件均以无钱购买为由不给安装,申请人只能自己另行购买安装,最后连被申请人的经理郑举东也再次躲回广东。x年5月份工地基本停工,在申请人的严正交涉下,被申请人又提出先解决增加预算部分再开工,申请人严辞拒绝,被申请人于x年6月2日草草收工,要求申请人验收。x年6月17日,申请人委托海南华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表申请人会同被申请人验收,结果表明工程粗劣,材料低档,连现场都未清理,如阳台改造、家具油漆、成品门、塑钢窗、水池防水等不合格项目多达69项,质量低劣之甚,数量之多,令人咋舌!x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初步验收整改意见》,限被申请人七日内整改完毕,但被申请人仅对个别项目做些表面修复,敷衍了事!

  此后,从x年6月17日至12月2日,申请人又先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了四次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但结果如出一辙,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为推脱责任,先后报来净增项预算86270.116元、194637.33元、377560.89元、422958.14元,且要求先行结算,申请人考虑边整改边结算也可以,同意对其增减预算进行审核。工程这才开始整改,但被申请人只换了二楼走廊地砖,就把房门锁死,再也不见踪影。x年7月24日,华硕公司代表申请人审核工程实际造价为545420元,被申请人见此恼羞成怒,又于x年12月26日制作了一份《结算清算编制情况说明》,工程款由原来的670000元又增至1326218元之巨。为妥善解决问题,申请人于20xx年1月9日,组织专业人员对该《说明》再度审核,在充分考虑增项、减项、不合格项目三个因素后,由华硕公司进行重新审价,最后的结论是工程增项部分为146323.12元,未做减少部分为162058.13元,质量不合格扣减部分为157767.81元,事实证明:合格工程项目费用仅有496400.18万元!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73529.82元(670000-496470.18=173529.82元)。另外,依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延期交付违约金:4020xx元(3000.002670000=4020xx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缺商德少诚信,为赚钱不顾工程质量,导致装修工程无法验收,延期交付长达十个月之久,并非法留置房产,导致该房产长期无人管理,损失与日俱增,申请人为彰扬法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敬请依法裁决!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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