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解决基层医疗队伍人员流失、专技人员匮乏等问题,晋宁区委编办积极探索编制总量控制,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备案制管理的“县级模式”,合理配置编制资源,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有效提升了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明确备案制管理事项。将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在编办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量内的人员编制调整、使用等权限下放给区卫健局,打破了原有按规定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的管理模式,切实保障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自主权。二是切实明确备案制管理程序。着重从人员编制结构调整、人员编制使用、医疗机构之间的编制调整等方面,明确了机构编制备案制管理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机构编制备案制管理规范有序推进。三是切实强化对备案制管理的监督。明确机构编制、人社、财政、卫健等部门在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备案制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编制备案制管理工作,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负责共同做好备案制管理的相关工作,推动形成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制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法律依据:
《三明市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备案制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入备案制管理的机构编制是指根据不同的公立医院等级、类型、床位数和机构编制核定标准,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同级编委”)核定的机构编制数。
第六条 公立医院可在同级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内调整人员编制结构,并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结构比例、岗位等级标准,设置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等类别的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5%,行政管理岗位和少量特殊工勤技能岗位不得超过15%。人员编制结构调整,应经同级卫健部门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