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