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可不可以是公司股东
公证员不可以担任公司股东,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公证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