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让方):村民委员会甲方具体出让户:
乙方(受让方):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
为积极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土地利用,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果蔬种植、畜禽养殖。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即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0年,从公历(以下一律以公历计算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如甲方愿继续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需继续满足乙方流转。
四、流转土地面积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荒地、林地及田、土)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土地四至范围):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现金支付。
乙方每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经协商,
2、如中途被实施标准农田建设,参照塘头镇芭蕉大坝上土地流转费用和方式执行。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义务。
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2、义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
八、其他约定
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可以延长流转期限。
延长的应重新订立补充协议或合同。
期满未延长的,乙方应将土地交还甲方。
乙方恢复土地原状,不得以土地上设施为由向甲方要求补偿。
⒉土地流转期间,原种子补贴及直直补款归甲方所有者享受;土地被征收征用的,相关权益由甲方行使,但造成流转地上产品损失所获得的补偿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用和承担。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⑥因土地被有关部门征收征用的。
十、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一、附加内容
1、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四份,三道水乡政府备案一份,甲方一份,原承包户一份、乙方两份,签字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方)(公章):乙方(受让方)签字: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原承包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