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男,1x年6月4日出生,xx省云梦县人,个体工商户,住xx市,字号xx市东西湖销售部。
被告:杨,男,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钟祥市郢中镇,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x00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摩托车五辆(价值1x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415元及利息,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6年2月14日签定了一份《中裕摩托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x6年1月1日至x6年12月25日。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实行款到发货,乙方(被告)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结算。x6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来函,要求原告向被告发送60辆摩托车,总金额216415元。x6年5月1x日被告向原告传真2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张,要求原告组织货源发到钟祥,并承诺先付款后提货。原告收到传真后积极组织货源。x6年 5月26日原告将货物运到钟祥后要求被告先行付款再卸货,但被告予以拒绝,因此原告工作人员熊继平拒绝卸货。被告见原告工作人员熊继平拒绝卸货,即指使他人殴打熊继平并抢夺原告货物,原告无法只有报110。钟祥市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的的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才得以取回部分货物,但仍有五辆摩托车(价值1x000元)被抢夺。另因被告缔约过失责任,还造成原告托运费、货物贬值等各项损失25x00元。
此外,被告还拖欠原告配件款6415元,被告曾于x6年2月14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是x6年12月31日,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2 年x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