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宿州市商业项目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利用自有商业资源为乙方提供相关信息,陪同商业公司领导实地考察商业项目。
2、甲方帮助乙方和商业公司高层领导协商合作条件。
3、甲方协助乙方在合作主要条件确认后,积极和商业公司高层领导沟通,尽快完善项目合同,按程序报批。
4、乙方在确认合作主要条件后,应向甲方支付项目合作诚意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5、乙方在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三日内,应向甲方支付项目合作尾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