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需要要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完整独立并发挥作用的会计部门;在经营过程中,一人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将自己与公司区分对待,没有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原则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例如财务记录中不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合理的资金往来;如果股东不是自然人,应当证明不存在人员、财务、业务、办公场的混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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