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可以抵销,前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需提交债权证明和身份证明,若有财产担保,需提交相应证据。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能否抵销
1、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权申报过期怎么办
1、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相互抵销。如果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进行抵销。对于债权申报过期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在期限内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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